人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造成新的纳税不公平

人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造成新的纳税不公平

邹潇南 2024-11-14 百科资讯 658 次浏览 0个评论


人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造成新的纳税不公平

内容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按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分类方式导致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抵扣,只需将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换算不含税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际上是在换了一种方式计算税费,看似降低了税率,但并非真正的增值税范畴。

当前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多种政策优惠。我们通过实例来探讨这一政策造成的纳税不公。

例如,某企业购进货物成本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进项税额为13万元,销售营业额为含税118万元。对于一般纳税人,其税额计算为(118÷1.13×13%-13)=0.58万元;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为(118÷1.03×3%)=3.44万元。在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要比一般纳税人多交2.86万元的税。

然而,在当前的优惠政策下,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控制好开票进度,不超过30万元,那么他们的增值税纳税为零,而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缴纳0.58万元的增值税。

再如,当销售货物进货成本为3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进项税额为39万元,销货营业额含税为36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需缴纳2.42万元的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控制好开票进度,前三个季度都控制在30万元以内,税额为(360÷1.01-90)×1%=2.67万元,比一般纳税人多了0.25万元。如果有两家关联的小规模公司,可以少交0.86万元;有三家小规模公司,可以少交1.81万元。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承担较高的税负;在当前优惠政策下,当不含税收入≤120万元,控制好开票进度,每季度≤30万元,一般纳税人承担较高的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实现零增值税;在年收入≥120万元时,如果只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即便是“合理”控制申报收入,纳税总额仍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是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或抵扣税率较低,而建筑施工企业部分应税劳务税率较高,这导致可抵扣税额减少,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较高。这也是部分企业被迫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票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目前的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各种优惠政策的实施,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不符合“公平合理”的纳税原则。

建议取消按企业规模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正规合理合法的票据,按发票记载的税额进行抵扣,不论规模都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不适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建筑行业、餐饮行业,建议恢复缴纳营业税和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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