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戴鸣杰 2024-11-11 百科资讯 927 次浏览 0个评论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征集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二、公众意见征集

为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虚心听取民意,确保司法解释高质量制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李雪薇,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

三、解释主要内容(部分条款)

  1.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其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被侵权人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解释施行时间

本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注:此处为解释内容的摘要,完整内容请参照正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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