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法典》解读:法定结婚年龄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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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乃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它都承载着两姓之好,嬿婉之欢的愿景。不同于古代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代婚姻更提倡自由恋爱、自由选择相伴一生的良人。然而,自由并不等同于无约束,在年龄、血缘、性别等方面,我们仍需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年龄层面来看,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这是满足结婚条件的最低年龄,并非固定不变。在这个基础上,民政部门才会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在古代,由于社会习俗和观念的影响,男女存在早婚的现象。但过早的婚龄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国在1980年重新修改婚姻法,调整婚龄,使之更符合自然成长的规律。
其次,在血缘关系上,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不仅违背社会一般价值观的要求,还可能带来遗传风险,增加新生儿的死亡概率,即便孩子出生,也可能出现智力和身体上的缺陷。因此,法律不会认可和支持这种畸形感情的存在,也不会给予其合法夫妻关系的认定。
除此之外,双方结合应当出于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其他组织、个人进行干涉和胁迫。婚姻不是儿戏,需要双方自愿、两情相悦的结合,这也是我国尊重人权,尊重人自由选择的体现。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当一切条件都满足后,男女双方应亲自到本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以及证明文件后,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双方相应的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当场予以登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也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同时,《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婚姻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情况。如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因胁迫而被迫结婚的,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受胁迫的一方以及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以案普法,陈先生与17岁的小丽因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证,而是选择直接举办婚礼,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年后,小丽诞下孩子,但感情出现问题。在一次争执中,陈先生因失足落水,请求小丽施救,但小丽并未理会,导致陈先生溺水身亡。陈先生母亲认为小丽和陈先生属于夫妻关系,存在救助义务,但小丽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现代的婚姻更加自主、自由,同时,也更加科学、规范。我们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合适的人缔结一生,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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