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我省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49条,旨在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角度出发,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参保范围扩大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从原先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扩大到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具体来说,包括:
1.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 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3. 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4. 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5. 其他可以参考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增加
为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增加了项目参保方式。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诚信档案机制引入
为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工伤认定申请更加便捷
为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根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向参保地同级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
工伤急诊、抢救更有保障
《条例》规定,工伤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待遇保障更加有力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需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
《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通过以上解读,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新规定和变化,为您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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