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后,因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保全与执行

司法拍卖后,因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保全与执行

温楠晨 2024-11-22 百科资讯 202 次浏览 0个评论

司法拍卖后,因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保全与执行

摘要: 在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当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一方。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税费的承担方。

司法拍卖后,因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保全与执行

案例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09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施维申请执行许惠成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惠成未履行义务,法院对其位于珠海市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在随后的拍卖中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施维随后向法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价格接受房产,以物抵债。

二、法院裁定 珠海中院于2010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的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施维,并明确了办理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双方因税费问题产生争议,经过复议和申诉,最终最高院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一方。因此,法院会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税费的承担方。

最高院论述: 法院认为,目前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本案中,广东高院按照珠海中院裁定的税费承担规则,并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了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总结: 在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会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税费的承担方。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买受人一方。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税费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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